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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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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 分類:政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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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描述】【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19990122   【實施日期】19990122   【內容分類】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已經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fā)放,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 )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   ,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   、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和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及其職工,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   營企業(yè)和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民辦   非企業(yè)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yè)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   業(yè)和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及其職工,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guī)定將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納   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guī)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   非企業(yè)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yè)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   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   繳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   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   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給社會   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   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   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   ,發(fā)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   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手續(xù)。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   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xù)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   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   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   ,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y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   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基本醫(yī)療   保險基金、失業(yè)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稅   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   保險并應當按照規(guī)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并保證其   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fā)送一次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   本醫(y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guī)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接受職工監(jiān)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八條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guī)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   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   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zhí)行   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   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   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guī)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 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   規(guī)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   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   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   機關依照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   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   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   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征收、繳納。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   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概要描述】【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19990122
        【實施日期】19990122
        【內容分類】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已經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fā)放,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
      )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
        ,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
        、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和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及其職工,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
        營企業(yè)和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民辦
        非企業(yè)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yè)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
        業(yè)和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及其職工,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guī)定將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納
        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guī)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
        非企業(yè)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yè)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
        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
        繳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
        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
        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給社會
        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
        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
        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
        ,發(fā)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
        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手續(xù)。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
        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xù)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
        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
        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
        ,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y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
        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基本醫(yī)療
        保險基金、失業(yè)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稅
        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
        保險并應當按照規(guī)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并保證其
        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fā)送一次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
        本醫(y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guī)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接受職工監(jiān)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八條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guī)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
        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
        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zhí)行
        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
        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
        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guī)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磺楣?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
      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
        規(guī)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
        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
        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
        機關依照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
        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
        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
        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征收、繳納。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
        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 分類:政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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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6-06-1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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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19990122
        【實施日期】19990122
        【內容分類】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已經19991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fā)放,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
      )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
        ,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
        、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和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及其職工,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
        營企業(yè)和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民辦
        非企業(yè)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yè)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
        業(yè)和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及其職工,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guī)定將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納
        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guī)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
        非企業(yè)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yè)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
        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
        繳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
        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
        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給社會
        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
        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
        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
        ,發(fā)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
        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手續(xù)。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
        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xù)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
        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
        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
        ,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y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
        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基本醫(yī)療
        保險基金、失業(yè)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稅
        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
        保險并應當按照規(guī)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并保證其
        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fā)送一次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
        本醫(y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guī)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接受職工監(jiān)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八條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guī)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
        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
        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zhí)行
        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
        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
        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guī)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磺楣?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
        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
      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
        規(guī)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
        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
        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
        機關依照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
        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
        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
        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征收、繳納。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
        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奉行以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以 “三靠三向” 為經營策略,即靠品味吸引客戶,靠品質留住客戶,靠品牌發(fā)展客戶; 向規(guī)模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率,向團隊要效果,努力探索保安服務新形式,不斷拓寬保安服務新領域。公司現有保安隊伍近1700余人,由5名高級保安師為核心組成了一個高效、 優(yōu)質、 規(guī)范、 專業(yè)的管理服務團隊。公司下設沌口保安總部、漢街營銷中心以及四個分公司??偛肯略O8個保安大隊,并組建1個督察隊和1個特勤隊,同時成立報警監(jiān)控中心和智能安防中心,為湖北省境內外機關、團體、 金融部門、 三資企業(yè)、 辦公樓、 賓館、 娛樂場所、 住宅小區(qū)、 SOHO等100余家客戶提供門衛(wèi)、 巡邏、 守護、 安全檢查、 區(qū)域秩序維護以及安全評估、 安保策劃、 大型保衛(wèi)、 報警監(jiān)控、 智能安防、 前臺禮儀、 物業(yè)管理等全方位服務,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wěn)定,展現新時期保安風采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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